转发学校关于做好进口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自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9号)有关规定,请各单位对近三年监管期内进口减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9号)有关规定,请各单位对近三年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状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通过海关放行入关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附件1)。

二、自查内容和要求

(一)自查内容详见《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附件2)。

(二)材料填报要求

1、各相关单位根据附件1筛选单位所属进口货物单列清单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存放地点”及“使用情况”,将汇总情况填写附件2。

2、附件2及清单附件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用章后,在2023年5月31日前以电子版和纸质扫描件形式(以单位名称命名,不用提交纸质)发送至邮箱:gw_gzcwzsb@scnu.edu.cn。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85211216。

(三)逾期未提交减免税自查情况的单位,海关将暂停受理学校减免税申请业务,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严格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 

 

附件:1.《华南师范大学2019-2022年度进口减免税货物

明细表》

2.《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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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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