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和我院列入学校首批建立二级教代会试点学院的决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和我院列入学校首批建立二级教代会试点学院的决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华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学校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结合本院实际,计算机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计算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学院教代会)是计算机学院教职工对学院各项工作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各项决策,支持和配合学院贯彻落实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就本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学科研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提职、提薪等问题的合理性、公正性加以监督。     
     
(二)讨论、审议和通过本院的奖惩办法、经济收益的分配办法、集体福利费的使用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并对通过和决定的有关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院行政领导的人选,参加民主评议本院领导干部。
    
第七条  学院教代会主要负责人(主任)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代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表达大多数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诉求。

第八条  学院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本院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动员、团结、教育本院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院党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本院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听取本院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大会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 织 制 度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实行任期制,与部门工会同届产生,同期换届(在二级教代会试点期间,本院首届教代会代表任期至学校下一届教代会有效期止)。教代会代表由全院在职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学院教代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部门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

2人由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正、副主任领导学院教代会工作,并在教代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教职工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课

后第五周前)。除由本院主要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外,大会的其他议题,应根据本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报请院党委同意并经全体代表大会通过确定。在年会闭会期间,如因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报请院党委同意,可召开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学院教代会全体大会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到会,且经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大会表决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党政领导与学院教代会正副主任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特别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本院实际需要,可设立政务公开、财务监督、津贴分配等工作小组,以便在全体大会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各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经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实施提案工作制度,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规定,代表以提案或工作建议的形式履行民主参与的职权。

第四章        学 院教 代 会 的 代 表

第十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含合同制教职工,下同),均可当选为学院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选举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和本院的建设和发展的教职工为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代表和青年教职工(35岁以下)代表的合计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代表总数30%。本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从学校下一届教代会开始,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从本院教代会代表中产生。

第十九条  本院教代会表代名额按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25%确定。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由全院在职教职工以差额选举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侯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代表侯选人应由下而上推荐产生。选举代表时,参加选举的在职教职工人数应达到全院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数应超过全院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代表调离本院或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空缺的代表名额,学院教代会可决定补选。代表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三次以上的,或因故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一年(含出国、病休)以上的,可考虑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组织的活动,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做好代表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提出提案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向学校和本院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有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            因依本实施细则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章        学院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健全本单位教代会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时间、经费、人员等条件。学院教代会代表可参照本院校教代会代表办法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党政工参加会议不补,系主任等有享受工作补贴的?其他代表已领周四下午会议补贴的不另补。否则按   元/次补贴)。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计算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第一届教代会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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